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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壹家公司的股份

法律主觀性:

公司成立後,成為股東的股東不是發起人。公司不能設立時,全體發起人對設立過程中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認股人繳納的認股款,發起人應當及時返還,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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