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
(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
(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
(五)行政處罰信息;
(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