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軟件開發屬於軟件範疇,稅點為4%。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軟件產品,按法定稅率17%征收增值稅,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的軟件產品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者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4.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記錄計算機程序和相關文檔。對在國家版權局登記並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