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
3.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超過壹年的,勞動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受傷害人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4.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