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職工未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滿日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2.規定的換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3.到新單位後,根據《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職工是新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在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轉換方法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