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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對紅籌公司投票權差異有哪些規定?

主要有以下規定:

1.有特別表決權的股東應遵守壹定的限制:有特別表決權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不得低於公司全部有表決權股份的10%;表決權差額比例不得超過20:1;普通表決權的總比例不低於全部表決權的10%;

2.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表決權股份:在特別表決權股東不再具備所要求的資格或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情況下,將特別表決權股份轉讓給無關方,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特別表決權安排所依據的基礎和合法性不復存在,需要按照65,438+0: 65,438+0的比例永久轉換為普通表決權。

3.實行壹股壹票的具體情況:主要包括公司修改章程、變更類別股權、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這些事情直接關系到普通投資者的權益。在具體事項的表決中,有特殊表決權的股份暫時恢復為壹股壹票。

4.特別表決權行使的禁止性要求: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按照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不得濫用特別表決權,不得損害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濫用特別投票權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紅籌企業和擁有特別投票權的股東予以糾正。

具體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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