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送上市公司監管部門。
第二,壹審。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重組監管辦公室根據申請項目的具體情況、公務回避的相關要求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確定審計人員。
第三,反饋環節。反饋座談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註的主要問題、提出的反饋意見和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確定反饋意見和其他審核意見。
第四,落實反饋。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和答復意見,並通過談話、電話、傳真等方式與審核人員溝通。在準備答辯材料的過程中。
動詞 (verb的縮寫)審查特別會議。
不及物動詞合並、收購及重組委員會會議。
七。落實M&A和重組委員會的審計意見。
8.總結和歸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