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必須向上市公司索賠投資損失。基本前提是上市公司的虛假行為具有重大違法性,但在重要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違法行為在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是否具有重大意義往往成為法院爭議的焦點。
其次,股東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之後買入,在虛假陳述暴露日持股。
第三,虛假陳述造成損失的結果是損失。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獲得賠償。
因此,股東在提起索賠訴訟時,首先要確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發生時的三個日期:實施日、暴露日、基準日,並對比自己股票交易的交易記錄,確定是否有資格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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