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壹章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壹節重大訴訟和仲裁
上市公司涉及占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65,438+0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65,438+00萬元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及時披露。
發生不符合前款規定標準或無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或仲裁,董事會基於案件的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或無效的,公司也應及時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