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上市後的缺點有:1,上市的成本和費用比較高;2.股權稀釋和控股權減少;3.敵意收購的風險;4.股票價格的非理性和異常波動可能給企業經營帶來負面影響;5.信息披露使財務狀況公開化;6.提前支付,但公司不壹定能成功上市;7.公司上市後成為公眾公司,老板的個人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個人隱私很容易被社會曝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1條。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壹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股東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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