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並能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有效性、合法合規性和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4)在過去十二個月內不存在提供對外擔保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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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有擔保,但第壹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是全額擔保。
擔保範圍包括債券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第壹次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累計對外擔保金額。
第二十壹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換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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