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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持資產是否有強制性規定?

有強制規定。

任何人不得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的5‰以上;超出部分在征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後,由公司按照原收購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較低者進行收購。但由於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減少,個人持有公司發行的普通股超過5‰,超過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會被收購。外國公司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個人發行的人民幣特別股以及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適用本規定。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普通股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由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總數減少,法人持有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以上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法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發行普通股後,當該股份的增減變動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法人在按照上述規定作出報告、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作出報告之前,不得直接或間接買賣該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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