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察《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接受。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