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收益歸公司所有的,公司董事會應當予以收回。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
2.如果公司董事會未能執行上述規定,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