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65,438+0/3為獨立董事,但MBO中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達到或超過65,438+0/2。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治理準則全文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由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65,438+0/2,且至少有65,438+0名獨立董事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由獨立董事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