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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壹般而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與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即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以,但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擔保會對上市產生影響,擔保會形成或有負債,大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的後果需要判斷。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審議。上市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以及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8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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