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3.6條的通知
所有開戶代理機構: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將《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3.6條修改為:“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開立不同類型和用途的證券賬戶。原則上,壹個自然人或法人只能開立壹個同壹類別和用途的證券賬戶。對於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要求對資產進行單獨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保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機構,經向公司申請,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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