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長假的員工和富余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他的缺席做出約定。
2.被其他單位長期借用並有償上學的非在職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對脫崗期進行約定。
3.請長假帶員工,離崗期間帶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4、原固定職工經批準停薪留職的;根據雙方約定,可以簽訂也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5.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專職黨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做特殊約定。
6.公司經理、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用合同來約束雙方的勞動關系。
7、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不能成立。
8.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並後的職工;原勞動合同需要延期的,也可以協商變更。
9、派往合資、參股大內的工人;需要與工作單位簽訂合同的,合同指派遣單位的合同協議。
10,租賃或承包經營的企業所有權和法人名稱未發生變化的職工;需要延續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