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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報紙上刊登上市公司股東退股

公司股東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股東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主要財產;公司連續五年盈利,未向股東分配利潤;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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