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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按時召開壹次,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年會應當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公司法》規定了召開臨時會議的情形:65,438+0、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總股本的65,438+0/3時、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會議時。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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