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分紅:1,現金分紅。即上市公司在分紅時向股東分配現金。2.股票股利的形式。即上市公司用自己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對股東分紅的壹種形式。3.財產分紅的形式。即公司以其持有的財產代替現金作為對股東的壹種分紅形式。4.債務紅利形式。即公司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代替現金作為向股東分配股利的壹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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