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者確定授予價格的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值,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中的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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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限售股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約定限售股分階段解禁,每階段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每階段解禁比例不得超過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售股份總額的50%。
不滿足當期限售解禁條件的,不得解禁或延期至下期,並按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禁的限售股份,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個人責任的發生,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在其他情況下,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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