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四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財產交由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六十五條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和狀況;(四)質押擔保的範圍;(五)質押物轉讓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補充。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