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有相關規定,壹般包括:
壹是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三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調動有限制,包括
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總額不得超過25%。
三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最後,禁止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買入後6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後6個月內不得再次買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20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23條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股東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