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事任期: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從其成員中選舉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的其他職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3.監事的辭職和罷免:由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由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