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擴展數據:
在下列情況下,將暫停上市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證券法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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