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由財政部頒布,屬於部門規章,效力低於《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
因此,新準則的頒布固然可以使舊準則失效,但不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法律效力。
而且新準則中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相沖突的條款當然無效。
(2)根據立法的壹般原則,如果由於實際需要,必須使會計準則違背其上位法,即報告條例,財政部必須首先請求國務院修改報告條例。
如果由於疏忽,會計準則的規定與條例有實質性沖突,國務院在發現後應立即修改條例,並規定其具有追溯效力,即以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效。
上市公司季度財務報表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是壹項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