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投資者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以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方式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量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比例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