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145條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143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