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公司當時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壹致;
3.該公司已連續兩年盈利。
4.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6.本次配股僅限於普通股,配股對象為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在規定日期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體普通股股東;
7.本次配售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原有的30%;發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還應當遵守其他法律法規對該類股票的規定;
8.配股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配股前公司最近壹期財務報告中的每股凈資產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