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中的清償順序是:先企業破產費用,再企業所欠工資,再所欠國家稅款,再清償壹般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第壹順序的債務,則後壹順序的債權不能清償。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債務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最後清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