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標題和文號;
(二)聲明;
(3)摘要;
(4)正文;
(5)附件。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的陳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註意使用評估報告的特殊事項和限制;
(三)其他需要申報的內容。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信息和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的正文應當包括:
(壹)委托方、產權持有人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2)評價的目的;
(三)評估的對象和範圍;
(4)值類型及其定義;
(5)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7)評價方法;
(八)評標程序的實施過程和情況;
(9)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壹)特殊事項說明;
(12)對評估報告使用限制的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期;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名蓋章,評估機構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