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境內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會計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
當獨立董事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導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補充獨立董事人數。
獨立董事和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
擴展數據: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上市公司董事資格;
2.具備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5.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