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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領域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幹措施的通知》(稅務總局69號[2021]),以下簡稱“69號文”。

“69號文”壹共出臺了15條措施,第十條涉及股權激勵。該措施要求企業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報告。股權激勵計劃已經實施但尚未完成的,應在2021年底前補充報送稅務機關。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和目標企業的基本信息,以及激勵對象的相關信息,需要在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中詳細列示。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國家/地區,激勵對象的相關信息包括職務、授予股數、授予(行權)價格、授予日、可行權日等。看來這是壹份比較詳細的報表。

69號文從兩個方面明確了企業的報送義務。壹方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需要提交股權激勵的實施情況;另壹方面,“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的股權激勵也要及時提交。

但是,數據提交不同於納稅申報。納稅申報的前提是應納稅所得額已經產生,因此企業需要在應稅行為發生後進行納稅申報。

在此提醒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今後要更加關註股權激勵的納稅申報要求和納稅申報要求,以降低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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