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收購人的收購決定。(三)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擬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擬收購股份的數額;(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數額及資金保證;(八)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公布時,被收購公司持有的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