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時間限制,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公告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之日起至首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之日止,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需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照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第二十四條無論重組申請是否無條件通過,財務顧問應當在重組委會議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協助密封申請材料。重組申請有條件通過的,財務顧問應當在落實重組委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協助密封申請材料。密封材料經審計人員和財務顧問核實後,由審計人員簽字確認。
上一篇:上海中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誰能介紹壹下Kogado這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