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2.收購人根據協議或者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權;
3.收購完成後,收購人將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條
收購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解散公司的,被解散公司原有股份由收購人依法置換。
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