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程序是:1,調查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和企業信譽;2.股東會通過的決議;3.簽訂書面收購協議;4.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5.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公告;6.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收購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解散公司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份由收購人依法置換。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