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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在首次披露重組預案後多久披露壹次重組進展公告?進度公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第十八條規定,在首次披露重組預案後,上市公司應當每30日公告壹次本次重組的最新進展,直至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相關審計、評估或估值的具體進展及預計完成時間,相關協議或決議的簽署及推進情況,相關申請及審批事項的進展情況,以及獲得的反饋意見。同時,公告應當以特別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組存在的重大不確定風險,明確說明是否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或交易對方撤銷、中止本次重組方案或對本次重組方案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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