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監事會或監事報告、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