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金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單筆擔保;
(五)上市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剩下的擔保要看公司章程裏有沒有規定。
如果沒有規定在這個比例下可以由董事會授權,可以對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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