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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履行的合同需要披露嗎?

如果上市公司受本次疫情影響無法履行疫情爆發前簽訂的交易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發生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不知曉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作出公告,說明該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上述重大事件包括:...(5)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虧損。

上市公司受本次疫情影響,疫情爆發前簽訂的重大合同難以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終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且上述事項將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應當刊登臨時公告,披露交易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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