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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

法律分析:主要是:1,上市公司組織健全,運行良好;2.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續;3.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累計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的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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