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二十壹條第(壹)項依法設立,存續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二)業務清晰,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四)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和持續督導;(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