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已發行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面值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不少於1000人,且個人持有的股份面值總額不少於1000萬元;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原企業最近三年有連續盈利記錄;
(五)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