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或其他特定情況下,都會要求對擬轉讓股權的價值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進行驗證,並進行審計和評估。特別是國有股的轉讓,壹般情況下必須經過審計和評估。
因此,如果公司性質涉及國有資產,那麽符合《國有資產法》的股權轉讓需要先進行審計和評估。
擴展數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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