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 *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四)股票的編號。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