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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期報告預披露規定

法律分析: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即1月至4月)編制,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即7月至8月)編制,季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和九個月結束後30日內(即第壹季度報告在4月,第三季度報告在10月)編制。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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