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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變化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變更是重大事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披露,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予以公告。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要約收購中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十條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在收購期限內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方式和要約條款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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