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
根據《公司法》第99條和103條的規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根據《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法定公積金達到50%以上不再提取的,公司無需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程序,但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應當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使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